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当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发现货物的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时,应即时向海关申请修改或重新申报,不存在有允许范围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报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五道手续。
申报:进出口货物发货人在根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在按时、按量、按质备齐进出口货物后,向当地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查验: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已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
征税: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
放行: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会在装货单上盖上“海关放行章”。
海关法把“报关对象”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这里不包括人员(旅客)的出入境管理。因为人员的出入境管理机构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而不是海关。
“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申报责任人分别对应“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这是要特别注意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国际航行的船舶、国际航班的飞机、国际运输的汽车或火车等。“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是指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国际陆运运输公司等。
“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是指进口商Importer/收货人Consignee/买方Buyer(进口货物);出口商Exporter/发货人Shipper/卖方seller(出口货物)等。包括进出口公司,国际贸易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制造商以及其他进口商……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一般是个人或者非盈利机构。当然不限于这些。
“货物”因为是售出或购进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支出
“物品”因为不是销售的商品,所以没有外汇收入或支出。
“货物”是指进出海关用于销售的货物,即是卖到国外销售,或买入国内销售的商品。
“物品”是指虽然同样进出海关,但是不是为了销售的物品,比如演出团体随团携带的演出道具、参加展览布展用的器具(展览品)等。
“货物”因为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所以清关后不受任何限制。
“物品”因为没有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因此收海关的监管,即不可以销售,且怎么样的进关,还要怎么样的出关。
“货物”进口要交纳关税和增值税。
“物品”无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虽然缴纳保证金,但出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